一、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2、勞動關系的主體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3、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勞動需要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4、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5、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6、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調整范疇,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合同法及經濟法的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7、報酬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