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用工是我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F實中,勞務派遣用工存在有社保福利待遇低、沒有職業培訓、職業發展受限等問題,而且一些企業違反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規定,濫用派遣制度等。勞務派遣用工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規定了經營勞務派遣業務必須經過行政許可,同時對勞務派遣的“三性”、機構設立條件、同工同酬等3個方面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勞務派遣行業的準入門檻,減少了缺乏專業實力的企業的市場進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相繼頒布了《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進一步明確派遣用工方式的適用范圍和比例。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廣東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指引》等相關規定,對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規范。
我市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細化行政許可工作流程,統一審批標準,出臺《深圳市勞務派遣單位監管辦法》,建立完善勞務派遣許可制度和監管制度,規范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嚴格行政管理,加大監督力度。有了這些政策“利劍”,勞務派遣員工的權益有了保障。
被派遣員工不得超總數10%
《暫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暫行規定》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企業不得歧視被派遣員工
《暫行規定》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
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勞務派遣協議期限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的義務包括: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等。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責任
《暫行規定》明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退回后無工作期間也有工資
《暫行規定》提出,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另外,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有關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跨地區勞務派遣也有社保
《暫行規定》提出,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