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及經費保障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置
我國對社會保險工作機構實行政事分開原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要負責社會保險有關法規、政策的制定;社保經辦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貫徹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法規、政策,承辦具體業務管理服務工作。目前,我國的社保經辦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分為中央、省、市、縣四級。社保經辦機構在各地區一般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名目出現。社保經辦機構的設立,由統籌地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不按照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社保經辦機構的職能
社保經辦機構是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參保人員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服務等工作。此外,在一些省還承擔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3、社保經辦機構的經費保障
我國社;饘嵭惺罩蓷l線管理,社保經辦機構不得從社;鹬刑崛∪魏钨M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撥付。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本條系關于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制度和保險待遇支付職責的規定。
1、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業務管理制度
1997年,勞動部印發了《社會保險業務管理程序》,這是第一個社會保險經辦規程。之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陸續頒布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關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工傷保險經辦業務規程(試行)》等規定,社會保險業務管理制度日趨健全。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2、支付社保待遇的職責
社保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賬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包括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等九項費用)和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規定,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保待遇的有關款項,屬于違紀或違法行為。個人對社保經辦機構不支付社保待遇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