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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有關勞務派遣“三性”、“比例”和“過渡期”的規定

雙擊自動滾屏 發布者:百杰思誠(北京) 發布時間:2016/8/17 閱讀:2827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國家主席令第73號)第3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第4條第3款規定:“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4款規定:“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國家人力資源保障部頒布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2014年1月24日部令第22號)第28條規定:“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第29條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從上述規定可知,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規范的主要新規定有三個,一是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二是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三是實施勞務派遣新規定設定了過渡期。

    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所做的上述三方面的新規定表明,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現狀的規范遵循了“存量容忍,增量控制,逐步解決”的原則;體現了“崗位限制,數量控制,權益保障(同工同酬)”等具體內容;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設定過渡期之目的有三個,一是防止形成規模性清退,造成失業問題;二是避免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三是盡量不妨礙用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綜合國家對勞務派遣有關“三性”、“比例”和“過渡期”的新規定及其立法思路和目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規范、調整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大致可按以下四個階段思考操作方案:

    第一階段,2012年12月28日前,已經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不強制要求必須符合“三性”規定,也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二階段,2012年12月28日、特別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新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應當符合“三性”強制性規定,但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三階段,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間,新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既要符合“三性”強制性規定,又要履行民主程序對“三性”崗位予以確定,然而暫時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四階段,2016年3月1日以后,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既要符合“三性”的強制性規定,還需履行民主程序對“三性”崗位予以確定,又要執行“10%比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分析,試通過以下事例說明一下如何規范、調整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問題:

    某公司經摸底調查,現有30%的勞務派遣人員,且都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10%為2012年12月28日前開始使用的,有些人員的崗位不符合“三性”的強制性要求;20%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使用的,均符合“三性”崗位的要求。如果被派遣勞動者用工“比例”的調整過渡期兩年屆滿、即2016年3月1日以后,則該公司經調整后,保留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比例最多可為20%。也就是說,只需要將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使用的占用工比例20%的勞務派遣人員縮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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