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規定可知,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進行規范的主要新規定有三個,一是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二是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三是實施勞務派遣新規定設定了過渡期。
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所做的上述三方面的新規定表明,國家對勞務派遣用工現狀的規范遵循了“存量容忍,增量控制,逐步解決”的原則;體現了“崗位限制,數量控制,權益保障(同工同酬)”等具體內容;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設定過渡期之目的有三個,一是防止形成規模性清退,造成失業問題;二是避免形成新的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三是盡量不妨礙用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綜合國家對勞務派遣有關“三性”、“比例”和“過渡期”的新規定及其立法思路和目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在規范、調整勞務派遣用工過程中,大致可按以下四個階段思考操作方案:
第一階段,2012年12月28日前,已經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不強制要求必須符合“三性”規定,也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二階段,2012年12月28日、特別是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間,新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應當符合“三性”強制性規定,但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三階段,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間,新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既要符合“三性”強制性規定,又要履行民主程序對“三性”崗位予以確定,然而暫時可不受“10%比例”的限制。
第四階段,2016年3月1日以后,施行勞務派遣用工的,被派遣人員既要符合“三性”的強制性規定,還需履行民主程序對“三性”崗位予以確定,又要執行“10%比例”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分析,試通過以下事例說明一下如何規范、調整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問題:
某公司經摸底調查,現有30%的勞務派遣人員,且都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10%為2012年12月28日前開始使用的,有些人員的崗位不符合“三性”的強制性要求;20%為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使用的,均符合“三性”崗位的要求。如果被派遣勞動者用工“比例”的調整過渡期兩年屆滿、即2016年3月1日以后,則該公司經調整后,保留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比例最多可為20%。也就是說,只需要將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間使用的占用工比例20%的勞務派遣人員縮減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