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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及抵充工傷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雙擊自動滾屏 發布者:百杰思誠(北京) 發布時間:2016/7/18 閱讀:2995

各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于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發[2016]13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現將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及抵充工傷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時,按照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本市定于2016年7月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實施,則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以下簡稱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一、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已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


  社保經辦機構將2016年7月應繳的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單位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進行抵扣。即7月應繳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減(以下簡稱抵充金額)。


  (一)抵充金額大于等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額繳納。


  (二)抵充金額小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額退費。


  二、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未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


  用人單位在申報補繳的同時進行抵充,抵充規則同第一條。


  例如:A單位2015年10-12月工傷保險費已繳納到位,2016年1-6月的工傷保險費欠繳。


  情況一:單位申報補繳2016年1-6月工傷保險費


  社保經辦機構將補繳金額與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減后,按照抵充規則繳納。


  情況二:單位只申報補繳2016年1-3月工傷保險費


  社保經辦機構將補繳金額與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減后,按照抵充規則繳納。


  單位通過網上申報補繳到位后,調整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單位可以持《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退費手續。


  三、單位正常繳納2016年7月份社會保險費時,抵充后未繳納到位的,由單位在申報補繳時,按照第二條處理。


  例如:B單位2016年7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經抵充后進行繳納,若未繳納到位,則單位在辦理7月份補繳時,按照第二條進行抵充。


  四、用人單位可以登陸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通過網上查詢模塊中的單位工傷浮動費率定制查詢本單位新的工傷保險費率(7月全市統一調整工傷保險費率后,用人單位調整后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使用五險合一采集軟件申報補繳時,自2015年10月起須使用調整后新的工傷保險費率)。用人單位也可以到社保經辦機構下卸工傷保險費抵充明細。


  請各社保經辦機構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遇到問題及時上報市中心。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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